600元卖了摩托车,却要承担15万赔偿连带责任
我们知道,不管是大贸车还是国产车,只要达到规定的公里数或是年限时就要强制报废,而这样的车要是再上路就要面临着处罚,在我们国家,关于摩托车的报废期限是13年,准确的来说使用年限是10年,但可延期3年。 不知道是无知还是贪心,有些人就是反其道行之。
最近,《江海晚报》第9版就刊发了一则新闻说,一位启东地区的摩友,把原本要报废的摩托车卖了,结果摊上大事了。
2021年6月,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在事故中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查,事故发生时,周某的肇事二轮摩托车已报废,但登记在他人名下,该车车主陈某于2021年2月以600元的价格将车转卖了给周某,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陈某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周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非法转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危险性,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启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判决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则新闻报道看。周某的摩托车已达报废条件,理应报废,然而他贪图小便宜,选择以600元的价格转让了摩托。因为是报废车,办不了手续,过不了户,所以一旦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原车主一定跑不了,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贪图600元的小便宜,摊上了这么大的连带责任,陈某真是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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