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闯入禁行区域被罚,男子不服:这是对摩托车的歧视!
“禁摩不禁汽车是对摩托车的歧视!”
江苏无锡市,黄先生因为驾驶摩托车闯入了摩托车禁行区域,被交警罚款100元、记3分,黄先生表示不服,和交警“硬杠”了起来。
黄先生认为,只禁摩托车而不禁止其他汽车,这是对摩托车者的歧视。而且他还认为,国标规范明确规定: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该在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宜重复设置。
黄先生称,交警应该在每一段禁行区域内设立禁行标志,而他被处罚的路段根本没有禁摩标志,这不是他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而是交警工作没有做到位。
交警对此解释说,由于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范围较大,不可能在每条路上重复设置,而是在45个进入市区的道口设置了禁行标志。
另外,交警部门通过在公众号上发布《通告》的方式,对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范围进行了广而告之。因此,标志的设置没有违法国家标准的规定,合理合法。
但是,黄先生对于交警的说法并不买账。他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实有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行、禁行的法定职权。
黄先生认为,交警部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在权威部门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法的释义中,也就是名词解释中,对于“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有详细的说明。
在《释义》中,“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
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在有大型活动或者重要会议时,或者在道路、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
而且,在《释义》中还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是由交警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黄先生指出,重点就在于“临时性”一词上。
黄先生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不可任意扩大自己的权力,“临时性”禁止通行属于交警职权范围内,但法律没有规定交警有永久禁止通行的职权。
还有,在道路交通法和释义中,法律的原文没有对摩托车和汽车进行差别限制,而是统一使用了“机动车”一词,只限制摩托车不限制汽车,是对摩托车的歧视。
黄先生指出,交警部门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作为处罚的依据,但在法庭上,交警部门却当庭承认在该路线中没有设置禁令标志。
至于公开发布,黄先生当庭拿出手机,在公众号上发布的《通告》只有一千多个阅读量,他说,这样的阅读量对于全市交通参与者来说,根本起不到广而告之的作用,不能以此认定他是“明知故犯”。
还有一点,让黄先生也感到不公,目前,市区里通行的所谓“电动自行车”数量巨大,除了动力方式不同以外,这些车辆与摩托车没有区别,同样属于机动车范围,交警选择性对他进行处罚,明显不公平。
经面对黄先生的引经据典,交警部门也早有应对,他们表示,本市不是禁摩,而是对摩托车的行驶区域有一定的限制,和黄先生所引的《释义》中的“禁止通行”不是一回事。
另外,按照道交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本省有关法规也规定,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限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市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的路段和时间。同时,道交法也赋予了交警部门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在本市城区设立摩托车禁行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禁行标志的设立,交警部门辩解说,进入禁行区的45个路口都有标志,黄先生被罚的路段,在起始点也有摩托车禁止驶入的标志,因此不需要在禁区内每个路段都设标志,实际操作上也不可能做到。
法院认为,禁摩《通告》的制定没有超越法定职权,也不和上位法相抵触,不构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更没有违法增加群众的义务或者减损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形,《通告》合法有效。
另外,虽然相关国标规定“宜重复设置”相关禁令标志,但是,“宜”不是强制性要求,黄先生驾驶摩托车行驶的路段位于禁止摩托车通行的交通标志所确定的范围内,虽然该路段没有相关标志,但其行为仍属于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一审二审,黄先生均败诉而归。通过庭审,他了解到,在市区范围内禁摩,目的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不过有一点他想不通,汽车不是更污染吗?2021年了,禁摩理由还能是防治大气污染,可见政府还是在用老眼光看待摩托车。
如今,摩托车已然转变了原始落后的交通工具角色,成为了新兴的娱乐升级产品。很多车友都盼着国内能全面解禁摩托车呢,希望那一天早些到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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