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后座范女士死亡审判结果来了...
2021年2月10日15时30分许,安某驾驶晋KK****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尖草坪区新兰路向阳镇政府路段,由南向西左转弯掉头时与由南向北驾驶晋AJ****号奔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的范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某受伤、晋AJ****号奔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范某某(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范某某(女)于2021年2月11日11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太原交警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2021年2月10日交通事故案展开了深度调查,研究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暴露的安全问题,推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各相关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
当事人情况:安某,男,24岁(越野客车驾驶人)。范某某,男,28岁(摩托车驾驶人)。范某某,女,53岁,事故发生时乘坐晋AJ****奔达牌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道路情况: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向阳镇政府路段。该路段有双向6条机动车道,2条非机动车道;该路段属于路面沥青铺装、路面干燥、有限速50km/h标志。
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论:事故发生时,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和奔达牌二轮摩托车均处在保状态,均在检验有效期内;安某、范某某血样检材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奔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速超过限速标志,属超速行驶;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奔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工作正常;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左前侧与奔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前侧及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碰撞,死者范某某(女)符合车祸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安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未安全驾驶,且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范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未安全驾驶,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建议,安某承担同等责任,范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隐患排查及整改:1.通过调查发现,事故路段,中央隔离花池开口多,机非混行现象严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太原交警尖草坪一大队对本辖区同类安全隐患已进行全面排查。2.持续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特别是针对农村百姓交通安全意识低的特点,太原交警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深入辖区村庄、社区等进行安全宣传讲解,充分利用宣传媒体有针对性地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3、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尤其是二轮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培训学习,讲解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常规化,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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